·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机构职能 科室介绍 工作动态 法律法规 党务与科教 健康教育 传染病防治 政策公告 调查研究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芦淞区人民中路537号
电话:0731-28230780
 
  法律法规
 
卫生部公布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1-3-25 9:19:58 阅读数:628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生部近日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将废止。

    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

    细则还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等, 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细则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537号 电话:0731-28230780
本网站由 云超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湘ICP备08104074号 湘公网安备 43020302000131号